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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紧急通知
(豫政办〔2002〕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实事求是地测算农民的负担水平,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存在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向农民摊派道路建设款项
  各地修建“村村通”等道路工程,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允许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之外,采取任何形式向农民筹集道路建设资金。凡已列入规划并已召开动员大会向农民集资摊派的,要立即停止。3月21日以后已经收取的集资摊派款,必须抵顶今年“一事一议”的筹资,超出部分应退还给农民。
  二、严格执行省核定的亩均常年产量和亩均农业税额
  各地要按照全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要求,严格控制亩均常年产量和农业税额,不准突破省核定的亩均常年产量和亩均税额。乡与乡、村与村之间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三、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各地要明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和议事规则,防止“一事一议”成为新的乱收费、乱集资的口子。“一事一议”必须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严格实行上限控制,人均全年最高不超过15元。今年确需搞“一事一议”的地方,必须在完成夏季农业税征收任务后进行。
  四、加强“两工”的管理
  实行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即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地方,在过渡期内对“两工”实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两工”数量,2002年不超过15个,2003年不超过10个,2004年全部取消。保留的“两工”主要用于完善在建工程,不得再上新的项目。除长期在外务工人员及本人自愿以资代劳外,各地一律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各地在安排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时,要坚持量力而行,不留资金缺口。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再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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