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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货运出租汽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货运出租汽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发[2002]11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计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货运出租汽车的实施意见》,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货运出租汽车的实施意见

(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公安局无锡工商局 市物价局 市交通局 2002年3月21日)


  为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货运出租汽车,实施绿色环保型交通,为社会提供快捷、及时的市域配送服务,改善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发展的原则
  发展货运出租汽车实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发展、规范管理”的原则。发展计划由市交通局牵头,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公安局、无锡工商局、市物价局共同研究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目前市区货运市场情况和城市道路交通条件,首期计划发展500辆,今后视城市运输需求情况逐步扩大规模。
  二、经营资质条件
  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实行规模经营、规范化管理,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组建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专业化货运出租企业,做到产权和经营权明晰。
  从事货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资格;
  2.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机构,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3.相应的管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货运经营管理经历;有经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合格的营运调度人员和驾驶人员;
  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3000平方米以上停车场地;
  5.具有100辆以上符合要求的货运出租汽车;
  6.符合行业管理的其他要求。
  三、车辆标准和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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