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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包头市机动车和驾驶员交通管理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
包头市机动车和驾驶员交通管理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内计费字[2002]846号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包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恢复实施包头市机动车及驾驶员交通管理卡办法的请示》(包计价字[2002]129号)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考虑到包头市交通管理卡系统开发建设已有三年,且该管理系统已正常运行,结合系统建设投资较大(包括部分外资)的实际,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兼顾管理对象的负担,同意包头市在全区试点推行机动车及驾驶员交通管理卡(IC卡)时收取一定的工本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截止2002年12月31日,对初次办理交通管理卡(IC卡)的机动车、驾驶员每卡收取95元。
  二、遗失损坏补办卡的和2003年1月1日以后新增机动车、驾驶员初次办理的每卡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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