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2]240号 2002年5月20日)
自治区人事厅,各地、市、县物价局: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函》(桂人函[2001]126号)悉。我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价费字[1999]433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才交流服务收费经重新审核,取消“招聘广告审核费”,并对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具体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表。
二、人才交流市场摊位租用费、户籍关系托管费、个人委托人事关系代理服务费标准另文下达,在重新下达前,暂执行原规定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所定标准为全区最高标准,各地、市可在最高标准以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政府人事部门在办理人事调动时不能按本文规定收费。
五、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43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