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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三)落实群测群防网络,加强监测预报。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对目前掌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都应落实监测责任人和具体的监测人,特别是列入本预案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应签订监测责任书。要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形发展趋势,捕捉灾害发生的前兆信息,做出准确的预报,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地质灾害安全防治管理规定》(试行)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防治地质灾害基本知识教育,并注意把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放到乡镇、村组等基层单位,切实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防灾意识及自救能力。
  (五)落实经费,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测预报及治理工作。同时,要按照“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建立地质灾害治理资金投入新机制。
  (六)规范人类工程活动,遏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势头。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依法管理,加大规范人类工程活动的力度。一方面加强新建项目的管理,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新建开发区和城镇新区建设,在项目论证选址阶段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另一方面,加强地质灾害执法监督力度,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查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对于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应督促责任主体限期采取防治措施。
  (七)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气象、水利、交通、建设、民政等部门的协作,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掌握水情、雨情、灾情,为制定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和抢险救灾提供依据。
  五、加强巡回检查和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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