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单位、各部门在履行好防汛职责的同时,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增强水患意识,牢固树立居安思危、常备不懈的思想,积极主动地做好防汛工作。
(二)继续落实防汛责任制
要继续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江泽民总书记强调,“防汛问题要实行责任制,哪个地方出了问题,由哪个地方的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各地一定要按照江总书记的要求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分工责任制、有关部门防汛责任制、行业责任制和防汛职能部门岗位责任制。计划、财政、经贸、通信、铁路、交通、水利、气象、城建,民政、电力、公安、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要按照《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社会防汛职责,努力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防汛工作。
(三)严明纪律,依法防汛
防汛工作责任重大,各行各业和有关人员要顾全大局,团结奋斗,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防汛法规,按照各级下达的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依法防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对违抗、拖延执行洪水调度命令,聚众闹事,干扰工程管理和防汛秩序,拒不清障或设新障,擅自在险工河段挖沙取土,破坏或盗窃防汛工程设施、防汛物资和通信、水文测报设施,贪污、挪用防汛、救灾经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都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对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或防汛指挥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