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
关于市属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2]51号 2002年5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
市教育局《市属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属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 2002年4月27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太原市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精神,支持国有企业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教育资源优化整合步伐,确保市属企业办中小学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学校分离原则
我市现有市属企业办中小学11所,教职工364人,在校学生4238人。市属企业办学校分离工作要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前提下,遵循“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经费分担、逐步到位,分级管理、资源优化”的原则,与市区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相结合;切实落实办学经费,统筹安排学校人员,确保校产完整移交,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分离学校及接收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企业学校分离后,由学校所在区政府接收,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次分离学校和接收的区分别为:东山煤矿中学、东山煤矿小学由杏花岭区政府接收;水泥厂九年制学校和锅炉厂小学、铝厂小学由万柏林区政府接收;果树场小学、标准件厂小学由尖草坪区政府接收;灯泡厂小学、卫华厂小学、电机厂小学和农牧场九年制学校由小店区政府接收。
另外,对矿机中学和矿机一小、二小等三所学校的分离工作,由杏花岭区政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00]第42期会议纪要和省财政厅晋财教[2002]1号文件规定,在近期内抓紧完成。
三、分离办法及时间要求
(一)校产移交。企业办中小学的所有用地、建筑物、教育教学设施等全部资产由企业、学校、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清查登记,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变更手续后,移交所在区政府。移交前未办理学校土地产权手续的,由办学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在企业学校分离前被挤占、挪用的校产,要依据《太原市中小学教学用地保护办法》,由办学企业负责收回并归还学校;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学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有碍学校教育教学 活动的出租门面房,要限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