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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应加入WTO新形势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二、要对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全面清理修订
  规范仲裁条款,是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基础和关键。国务院办公厅曾就此专门下发了文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等部委也发了《通知》,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保证仲裁法的正确实施,解决好我市现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问题,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范围内各系统、各行业正在使用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上级有关部门制发的,也包括各部门、单位制发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修订、规范。对合同中存在问题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一律依照国办发[1996]22号和国法[2000]91号文件的要求予以修订。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的,要积极引导其选择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新修订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要符合国务院办公厅[1996]22号文件要求,即载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清理、修订、规范工作采取自行清理与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收集合同文本和自查自纠阶段(时间:2002年6月10日至2002年7月10日)。各有关部门、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文本的清理、修订、规范工作。从印刷、销售、使用、管理等不同环节,全面收集汇总各种合同文本,提出修改意见,并将汇总的各类合同文本以及修改意见报送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二是统一规范和制发合同文本阶段(时间:2002年7月11日至2002年7月30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规范确认后的合同文本,立即通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印制、销售和使用修订后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一律停止印刷、销售、使用不规范的合同文本。三是检查、验收阶段(时间:2002年7月31日至2002年8月10日)。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单位合同文本清理和规范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率要达到100%,对清理不彻底或继续印刷、销售、使用不规范合同文本部门、单位,要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三、要切实保证仲裁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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