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应加入WTO新形势深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市政[200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将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和更快速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仲裁作为国际上通行的解决纠纷的规则和惯例,已成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包括我国在内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使仲裁裁决更易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应国际经济的运行规则,我国于一九九五年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了与国际经济仲裁制度接轨的法律制度,仲裁已成为与我国诉讼制度并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又一新途径。
仲裁法实施以来,各地的仲裁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一些省市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城市,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约定率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按照
仲裁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我市于一九九六年撤销了附属于有关机关的行政仲裁,成立了石家庄仲裁委员会。随着我国加入WTO,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在推行仲裁制度、掌握仲裁知识、选择仲裁方式等方面,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新的仲裁理念尚不被人们所理解,甚至有的部门和单位不会运用仲裁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国加入wto新形势,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与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极不适应。因此,加大宣传和落实
仲裁法的力度,是有关经济部门和企业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文件和刚刚召开的全国仲裁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我市进一步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
仲裁法》的宣传、普及工作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途径,它不受地域限制并实行一裁终局。与其他方式相比,具有自愿性、公正性、及时性、经济性、保密性等特点。在经济贸易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行政主管部门转换职能的需要,是妥善处理各类经济纠纷的需要。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联系本地本单位实际,采取积极措施,在大力宣传WTO知识的同时,学习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推广普及仲裁法律知识。司法行政部门要继续将《
仲裁法》纳入普法教育内容,重点是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全体经营者的教育,使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能够掌握和运用仲裁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真正把仲裁作为一项公益事业,以灵活多样的栏目形式,向社会深入、广泛地宣传《
仲裁法》,提高全社会仲裁法律意识。工建交、金融、保险、商贸等系统的大型企业应加强对合同管理及营销人员的培训,使之熟悉仲裁法律制度,积极推荐选择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各中介服务机构要熟练运用《
仲裁法》,为当事人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法律服务。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也要为各系统、各单位仲裁知识的培训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