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1年专项治理遗留的重大火灾隐患,特别是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延期整改尚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二)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安全出口(通道)的设置和管理符合现行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公众聚集场所灭火器配置和自动消防设施符合现行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对非法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查处率达到100%,对2001年专项治理中被遗漏“死角”的整治率达到100%。
(五)从业单位消防管理组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有序,消防安全值班和巡查制度执行严格。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
(六)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安全管理体系完善,长效管理措施落实。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治理的时间为2002年5月至9月,按动员部署、检查整治、整章建制和总结验收4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30日前)
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考核奖惩办法,将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各地要结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新确定,对去年专项治理掌握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有关情况进一步核查澄清,为下一步集中整治以及今后的监督管理奠定基础。核查澄清的主要内容:一是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总数的增减情况;二是去年专项治理中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三是经去年专项治理的问题有无回潮现象;四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等长效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治理期间,各地要高度重视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舆论氛围,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地参与专项治理。
(二)检查整治(7月30日前)
市、县政府要将专项治理范围、重点和措施在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医院进行公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单位开展“回头看”,督促各单位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职责义务,按照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同时,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从严查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