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评估结果争议处理)
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裁定。
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对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和计算过程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有效的裁定。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裁定原评估结果有效的,裁定费用由异议方承担;原评估结果无效的,裁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擅自实施拆迁的处罚)
拆迁人未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予以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对涂改、伪造、转借、买卖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提供虚假文件骗取拆迁许可证的处罚)
拆迁人提供虚假文件骗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费用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
第六十条 (转让拆迁业务的处罚)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的拆迁安置补偿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其他部门的管理权限)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妨碍公务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