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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失效]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拆迁补助费的管理)
  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临时租房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误工补助费、资助费,必须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否则,银行不予提取现金,财务部门不予核销。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须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拆迁资料,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拆迁档案建立的监督。
  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当接受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秘密。

第三章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应具备的条件)
  对在拆迁范围内有住宅房屋,并有与之相应的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应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九条 (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产权调换。除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三款规定外,补偿方式可以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三十条 (货币补偿价格及金额的确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本市房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的房产市场评估价格×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三十一条 (货币补偿价格下限标准)
  下列标准为货币补偿价格下限标准,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货币补偿价格下限标准的,由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价格下限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一)原住房为楼房的,同级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平均售价的90%;
  (二)原住房为平房的,同级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平均售价的80%。
  各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房产等部门按照上一年度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分别确定,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
  适用本办法范围内的房产开发土地地段的级别及补偿标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贴)
  被拆迁房屋每户建筑面积低于下列标准面积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的差额面积部分给予货币补贴,货币补贴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同级地段货币补偿价格下限标准的70%×(标准建筑面积-原住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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