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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
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2]12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2]7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省局制订的《重大案件审理实施办法》,并严格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对重大案件实施审理。
  2、各市国税局必须按规定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但鉴于本市具体情况,重大案件审理机构暂由各市国税局根据有利于目前案件审理工作开展的原则确定,市区维持原状,待市区机构改革到位后统一确定后调整。
  3、经省国税局同意,我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暂仍维持苏州市国税局审理税款50万元以上案件、各市国税局及直属局审理10万元以上案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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