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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2]76号 2002年5月16日)


沈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制定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沈价发[2002]6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经研究同意你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出让代理收费标准暂定为:成交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2%计收;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部分,超出部分按1%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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