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现执行2003年11月21日市政府印发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青政发〔2003〕7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
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青政发[2002]54号 2002年5月17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 位:
为进一步加强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户口迁入管理,市政府决定, 对以青政发(2001)110号文件发布的《
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做以下修改:
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有稳定经济收入或者生活来源、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外地公民,其实际支付本市单套内销商品住宅房款达到以 下标准的,准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常住户口:(一)市南区、崂山区100万元以上人民币;(二)市北区、四方区 80万元以上人民币;(三)李沧区70万元以上人民币;(四)黄岛区、城阳 区城区60万元以上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