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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实施意见

  省环保局要会同省计委等部门和各市、州政府尽快开展环境区划工作,按照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的原则,制定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导我省的资源开发、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地域结构优化调整。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全面实施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资源开发区、生态良好区的分区推进的保护战略。一是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近期将把对水源涵养、调节小气候、维护生态平衡有重要作用的若尔盖湿地、岷江上游、金沙江干热河谷、邛海、嘉陵江上游等重要水源涵养地列为省级生态功能区进行保护和建设,并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生态功能区;二是对全省重要资源开发区的资源开发利用和建设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认真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综合平衡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缺水地区要严格限制新上高耗水项目,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项目。实行抗旱、生态环境保护与人工增雨并重,增加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的来源。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继续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坚持以草定畜,加快人草畜“三配套”建设步伐。旅游开发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旅游区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景区环境管理;三是对生态良好地区要在提高现有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水平和建设力度的基础上,对我省良好自然生态系统及稀有、特有物种实施抢救性保护,建设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使我省的自然保护区面积比例占幅员面积的比例2005年达到12%。同时,强化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保护,继续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环保模范城市和环境优美及文明城镇的创建工作。城镇规划必须有环境保护规划篇章,城镇建设必须开展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强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的良性循环发展。
  各市、县政府在认真做好国家和省确定的生态环境重点保护与监管区域的重点工作的同时,要确定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并按要求认真加以保护、建设和管理。
  四、增加投入,加强科技创新力度,有效地保护我省生态环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项目,多渠道筹集环保资金。一是环保部门会同计委、经贸委、财税等部门对国家和省在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推广新、改、扩基本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环境保护经济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总结执行的情况,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资金;二是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增加财政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预算,积极建立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三是进一步加大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示范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近期要重点加快岷江上游、九寨沟、黄龙、四姑娘山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建设;四是积极组织和申报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交流,加大引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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