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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2]7号)


  为了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努力实现祖国秀美山川的宏伟目标,2000年11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国发[2000]38号)颁布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深入分析了当前全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加大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采取积极措施,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对促进四川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构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四川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
  省政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各级政府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切实承担起对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投入,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的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进行量化、分解、部署、考核,具体考核制度由省政府目标办牵头,省环保局、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审计厅、省交通厅、省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各级政府、各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要落实到具体基层单位和法人代表。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行之有效、上下通畅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体系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督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旅游等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要建立、完善和形成“四个体系”:一是四川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二是四川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及其评价体系;三是四川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投资体系;四是四川生态环境审计体系。具体工作由省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三、统一规划,突出重点,积极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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