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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鲁劳社[2002]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颁布后,我省部分市和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资集体协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的重要内容。我省境内凡生产经营正常、基础管理规范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均应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二、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遵循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逐步建立起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自主决定工资的机制。
  三、劳企双方协商确定年度工资水平,要与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企业人工成本水平等结合起来,在全面分析企业经济效益、工资支付能力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当适度增加职工工资;经济效益一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在至少不低于下线水平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通过双方协商取得一致,职工工资亦可适当降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支付能力低的企业,职工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照“两低于”(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增长的工资总额,经批准,可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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