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2002年起,对省级农牧、教育、科技、劳动社会保障、民政等27个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脱钩管理(见附件2)。其预算外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省财政厅按核定的综合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年度财政支出,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其他有预算外收入的部门,暂维持现行管理方式。各地(市、州)、县(市、区)也要选择一些部门和单位进行收支脱钩管理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逐步推开。
(二)加快部门预算的改革步伐
1.2003年,在继续向省人大重点报送省法院、省农牧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计生委10个单位部门预算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重点报送省人代会审议的范围。
2.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部门预算的编制。2003年,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按定员定额的方法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同时在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编制项目预算。所有编制项目预算的单位,都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省财政在批复其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
3.2003年,市、州财政要在进一步扩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基础上,重点选择一些单位的部门预算提交同级人大进行审议。有条件的地区还要在县级财政进行部门预算改革试点。
(三)逐步推行收缴分离的征管办法
1.从2002年起,按照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要求,在省级单位推行和完善“单位开票、银行代理、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征管体制。首先在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农牧、教育、科技、劳动社会保障、民政等一些收费项目比较集中、收入额度较大且相对稳定的单位进行试点。取消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帐户,由省财政厅按执收单位分别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专门用于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同时,取消以往对一些单位实行的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留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行收缴分离的范围。已经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理、财政统管”征管体制的地县,要不断扩大范围,继续完善;尚未实行的,要在2002年内逐步推开。
2.实行收缴分离管理办法的单位,对其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清算业务,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代理银行办理。代理银行要按日将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内资金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全部划转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同时,代理银行要按照与财政部门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对收缴的资金按部门进行分帐核算,并及时向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反馈有关信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收支两条线”改革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