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国有资产投资的工程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行廉政责任书制度》的通知
(厦建办[2002]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有资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建设,根据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建办监[2002]21号)及省建设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闽建监[200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国有资产投资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行廉政责任书制度》,现予颁布。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国有资产投资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行廉政责任书制度
第一条 根据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建办监(2002)21号]及省建设厅《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闽建监(200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行签订《廉政责任书》制度:
(一)政府投融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
第三条 《廉政责任书》制度采用建设部办公厅制订的《廉政责任书》示范文本。由甲、乙双方在签订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时,签订《廉政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单位各持一份,甲、乙双方监督单位各持一份)。
《廉政责任书》作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附件,与其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受其约束,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