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已换发、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名单附后),重新进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资格认定。对以前已办理《登记证》而此次未取得《核准证》的经营单位,取消其认定资格,原《登记证》作废。
(一)资格认定的时间安排:2002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二)资格认定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及认定要求:
1、对换发《核准证》前后,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等相关登记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单位,应首先将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缴回,再按规定提供《核准证》、填写《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办理认定手续。
2、对换发《核准证》前后,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等相关登记内容已发生变化的单位,应首先将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证明单》缴回,再按新办企业要求办理。
3、对未能缴回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证明单》的经营单位,要限期改正,并按《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罚后,再办理认定手续。
三、认定登记的变更、注销和年审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纳税人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时,应提供纳税人变更认定登记的书面申请,首先将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证明单》缴回,再按新办企业要求办理。纳税人应在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认定登记手续。纳税人办理注销认定登记手续时,应提供纳税人注销认定登记的书面申请,将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证明单》缴回,并进行消费税清算。
纳税人发生《登记证》遗失的,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写出书面遗失报告,并在遗失后30日内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声名(式样附后)。遗失声明刊出30日后,纳税人持刊有遗失声明的省级报刊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补办《认定登记证》的申请。有关补办手续按重新认定手续办理,并附报遗失、作废声明。
《登记证》每四年年审一次。年审时税务机关依据当年人民银行进行年度审核换证后颁发的《核准证》进行,按重新认定登记手续办理。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