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2]106号 2002年5月2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为推进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黄金制品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29号)日前已由青岛市人民银行会同市财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青银发[2002]115号转发。鉴于国家取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制的实际情况,考虑我市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撤销、变更及经营方式的变化情况,针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市局就进一步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经核准新开办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
(一)经营单位办理资格认定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1、经营单位办理消费税认定的书面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所属职能机构核准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核准证》;
3、《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开户银行帐号;
6、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
7、会计人员、办税人员会计资格证明;
8、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帐式样;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
1、经营单位办理消费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前款所需证件、资料到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CTAIS软件规定使用表格)由各税务机关自行印制、发放使用。
2、各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经营单位纳税认定手续后,应对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经营单位留存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对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由主管国税机关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局审批,并核发《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