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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府发[2002]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评价的管理,预防与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活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评价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业安全评价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政府鼓励、扶持有关安全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安全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五条 安全评价,也称危险评价,是指在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分析、预测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危险、危害程度,进而提出科学合理的和可行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措施。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的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确定。
  第七条 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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