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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襄樊市城区继续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襄樊市城区
继续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批复
(鄂政函[2002]76号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襄樊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上报襄樊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襄政文[2002]23号)收悉。鉴于你市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已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并经验收合格。省人民政府同意你市继续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襄樊市城区(含襄阳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出租车(不包括中巴车)总量严格控制在1700辆以内,出租车出让保留价为“轿的”每车每年8000元、“面的”每车每年9000元(“面的”按上轮实有数量出让,逐步淘汰,不再增加)。有偿出让期5年,即2002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经营权出让金按年度收取。
  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由市政府委托拍卖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拍卖。
  三、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以及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属财政性资金,应上缴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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