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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2]107号 2002年5月21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精神,现就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二、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报酬。如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代理以外的其它服务(如咨询等),可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取标准。
  三、各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本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报营业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证券公司改变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在完成上述备案、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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