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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2年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四、强化监督,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应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借故逃避或擅自进行采购,违反者将按《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即不予拨款或者扣减下年度财政预算;财务人员要对本单位的采购进行监督,对擅自购买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商品一律不予报销。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协调沟通,政策的制定和监督要力求公正、公平,做到依法监督,依法管理,维护采、供、需三方的权益。采购机构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前提下,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2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云政发[2002]37号)精神,今年将组织对《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执法检查,省级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检查,把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附:

2002年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

  一、采购目录
  1货物
  11交通运输设备
  1101 公务用机动车辆
  1102 专用机动车辆
  12办公自动化设备
  1201 计算机
  1202 打印机
  1203 传真机
  1204 复印机
  1205 速印机
  1206 碎纸机
  1207 投影仪
  1208 扫描仪
  1209 电脑通用软件
  13电器设备
  1301 电视机
  1302 电冰箱
  1304 吸尘器
  1305 摄影、摄像器材
  1306 空气调节设备
  14办公家具(批量5万元以上)
  15办公消耗用品(批量5万元以上)
  16专用材料
  1601 图书资料(批量5万元以上)
  1602 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1603 制服及劳保用品(批量5万元以上)
  17专用设备
  1701 通信设备
  1702 网络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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