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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以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由农业税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乡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烤烟农业特产税附加,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及管理。村提留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0元,最高不得超过15元。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用工,严格实行“一事一议”和上限控制,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原由乡村集体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等活动的农村居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原乡统筹费和新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确定标准,由村委会收取,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统一管理和使用。农业税及附加征收实物还是折征代金,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统一由农业税收征收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由粮食等部门在收购、结算时代扣代缴,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在税费改革中,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村提留乡统筹尾欠,由乡级农业税收征收机构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单位分别清理、核实,根据农民所欠数额和承受能力,制定具体到户的分年度清欠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村提留乡统筹的尾欠,统一由乡级农业税收征收机构组织收取。继续贯彻有关减免政策,对符合原税费减免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减免。对清收的税、费欠款,按原政策规定的渠道管理和使用,不得挪用。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清理各项涉农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所有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完善农民负担的监督机制。在全省范围对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一律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及摊派项目,清理后的收费由省公布项目和标准,今后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台涉及增加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及摊派项目。向农民提供服务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农村中生产用电、生产用水严格实行计量收费。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农机监理、牲畜防治等管理过程中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搭车收取任何费用。坚决取消涉及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和升级活动。强化法制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 完成县、乡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省批准的方案,县级行政编制精简25—29%、乡级行政编制精简12—16%;按照规定对乡财政负担的事业人员进行清理,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精简分流人员20%。有关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下级设立对口部门,县、乡不得在核定编制之外聘用临时人员。推进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建立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按照“规模、效益”的原则,规划调整教育布局;严格执行省规定的中小学师生比例,对教师实行竞争择优上岗,对富余人员予以辞退或待岗分流。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统一按时足额发放。严禁报刊摊派征订,开展交通、通讯工具、乡村招待等治理整顿。禁止在村组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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