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二)取消屠宰税。
  (三)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民的劳务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考虑到目前我省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建设任务重,决定全省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2002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两工”不超过改革前的四分之三,2003年不超过改革前的二分之一, 2004年不超过改革前的四分之一,2005年起全部取消(三个试点县市按照去年已批准的方案执行)。在逐步取消“两工”期间,对保留的部分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两工”取消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按照“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决定。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
  1、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合同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对二轮承包后,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的计税土地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对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各级农业税征收机构要建立健全农业税计税土地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应当同步进行调整。对有纳税任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2、调整农业税计税常产。农业税计税常产以1994—1998年5年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
  3、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农业税计税常产等,必须以村民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
  4、实行统一的农业税税率、附加比例和计税价格。全省实行统一的7%农业税税率及20%附加比例。省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市场价和保护价,确定全省统一的农业税计税价格为每公斤(中等稻谷)1.04元,一定三年不变。各县(市、区)农业税的具体计税常产和农业税征收任务,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和农业科研单位的农业税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同等税收水平征收。涉及农业税减免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减少征收环节、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严禁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根据国家农业特产税的统一政策,适当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税率。对部分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全省统一为8%。涉及农业特产税减免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