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黔府办发[2002]004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全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02]7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2001年我省湄潭、铜仁和贵定三县(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的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努力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统筹安排,抓好改革试点的配套工作。
二、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