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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解决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党组织专职人员的生活补贴费。原则上,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应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要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作为一个新职业纳入社会职业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统筹解决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促进社区服务业健康发展。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社区建设多元化投入体系。社区建设各项内容中的设施建设经费,主要由职能部门在财政预算安排的各块专项经费和各级计划部门的基本建设投资经费中解决。
  多渠道统筹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公共用房。建设和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公共用房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督促建设单位进行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50平方米。旧城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公共用房面积不足的,由城建和房管部门协调解决。
  以队伍建设为基础,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民主选举等办法,选聘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经过法定程序,充实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逐步实现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积极发展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动员、激发驻社区单位和广大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走出一条志愿者义务服务与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化、产业化服务相结合的社区建设之路。逐步建立社区理论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的作用,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区建设理论体系,推进社区建设服务。
  六、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建设。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明确责任,把社区建设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要把社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十五”计划期间,各地要根据我省以及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摸底、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城市社区建设5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规划要立足于长远,具有前瞻性;实施计划要着眼于现实,注重可行性。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履行职责,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民政工作的主要依托,作为今后5年民政工作的重点。要指导和帮助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发展规划,使社区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为社区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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