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保证社区建设顺利进行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各级政府部门要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服务社区、服务居民作为强化管理的着眼点,推进政府部门的服务承诺制。社区自治事务应由社区自主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不得包办代替。政府的社会职能要逐步向社区下移,并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给予社区相应的工作经费,保证社区自治组织在自治活动中工作落实,经费到位,实现社区依法自治。
  (二)建立社区评议基层政权机关的考核机制。要逐步建立基层政权有关工作人员向社区居民会议述职制度,以及社区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基层政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评议制度。县(市、区)、街道(镇、城区办事处)每年要开展一次社区评议活动,把评议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公务员考核内容,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理顺社区内部的各种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好县(市、区)、街道(镇、城区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街道(镇、城区办事处)应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逐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县(市、区)职能部门和街道(镇、城区办事处)委托办理的维护社会治安以及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县(市、区)、街道(镇、城区办事处)应面向社区,为居民提供服务,并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
  二是正确处理好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辖区单位的关系。辖区单位应本着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原则,发挥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促进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抓好社区各类服务资源的开发利用,将社区内各单位原用于办社会的一些服务设施纳入社区服务范围中,继续发挥其功能和效益。
  三是处理好依法办事与社区居民自治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制订的章程,办理的事情,不仅要体现和满足社区居民的意愿,而且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决定。
  四是正确处理好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行使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综合协调职能和进行服务质量监督。同时,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支持物业管理单位搞好物业管理和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在小区从事的管理工作属企业行为,不能行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能,更不能取代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选举程序成为社区居委会的成员,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加强基础性工作,建立社区建设保障体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