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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三、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社区建设主要包括社区组织、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方面的内容。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群众最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做起,丰富社区建设的内容。
  (一)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理顺关系,建立新型社区组织体系。
  1、合理划分社区。要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社区资源合理配置、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作适当调整,以调整后的居委会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并冠名社区。调整社区规模要从实际出发,原则上每个社区以1000户至3000户为宜。
  2、建立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党员数量和社区规模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党组织依照《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街道(镇)党组织的领导下,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进一步强化对社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切实担负起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的党员、流动党员、离退休党员以及无单位归属人员中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在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方面的监督,发挥党员在社区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社区党组织要加强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老龄等组织的作用。
  3、建立社区自治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包括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
  (1)社区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负责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民主选举,对涉及全体居民的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社区居民会议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撤换、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2)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县(市、区)、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原则,负责社区内公共事务管理。主要职责是: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草拟社区章程和工作制度;处理社区日常事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治安调解、卫生环保、计划生育、文化教育、监督协调等工作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管各委员会的工作。
  (3)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行使对社区事务的协商议事职能,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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