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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2002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
《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房屋
拆迁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沪房地资拆[2002]0268号)


各区县房地局:
  为进一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结合本市近几年房屋拆迁实际情况,我局对原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拆迁行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从事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房屋拆迁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取得可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职业资格证书》,遵守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
  三、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统一组织本市的房屋拆迁职业培(复)训,对成绩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对取得房屋拆迁《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人员,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和备案。
  四、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取得房屋拆迁《职业资格证书》,直接从事房屋动拆迁工作的工作人员核发《上岗手册》。
  《上岗手册》是记录持册人员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考核成绩的,每一基地结束后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记录。
  《上岗手册》限于本人使用,持册人员因工作调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上缴或另办理换册手续。
  五、本市房屋拆迁基地统一实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申领《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基地上岗证》(简称《上岗证》)后方可在房屋拆迁基地从事房屋动拆迁工作,禁止无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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