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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02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参保的国有农场、水产系统三家渔业企业的职工,从2002年7月起以最低工资标准470元为缴费基数,按22%费率缴,其中单位缴16%、个人缴6%。
  2、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原补充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1)缴费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100%一300%(1390元一4170元)之间的部分,超过应缴统筹基金的50%按11%提取后缴纳;(2)在本企业工资总额4%以内可列入成本开支缴的部分;(3)企业自有资金缴的。
  3、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以全市最低工资470元为缴费基数,单位缴6%、个人缴6%,个人帐户仍按11%建立。本市农村户口的职工按外来员工缴费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外来员工缴纳企业年金。
此外,单位也可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缴费标准为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全市城镇企业及事业单位职工都必须缴失业保险费。按职工2001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的3%提取缴,其中单位缴2%、个人缴1%。外来员工按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470元的2%由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外来员工个人不缴。
  三、工伤保险
  本市职工及外来员工的工伤保险费均由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2001年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总额(1390元)为基数,对照本单位费率缴纳。为便于计算,执行0.5%费率的单位每人每月缴7.00元;执行1%费率的单位每人每月缴13.90元;执行1.5%费率的单位每人每月缴20.90元;执行2%费率的单位每人每月缴27.80元。
  四、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的职工,按个人2001年度的工资总额10%计缴,其中单位缴8%、个人缴2%;个人2001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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