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02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2002年6月3日)
各区(海沧)人劳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
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市政府的有关社会保险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管理工作,巩固两个确保,现将2002年度(2002年7月--2003年6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社会保险缴费执行标准:2001年厦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为1390元;2002年7月起厦门市最低工资为470元(如有调整,另行通知),以上作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计算依据。
各参保单位按职工个人2001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填写《2002年度厦门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分别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作为2002年度该职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全年一定。
一、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
按《
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的单位中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按职工个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计缴,其中单位缴16%、个人缴6%;个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60%的按60%(834元),超过300%的按300%(4170元)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2001年职工月人均工资(1390元)为缴费基数。持有厦门市“蓝印户口”的职工从我市公安行政部门批准之月起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参保时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雇工与业主签订的劳动合同。按个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8%计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的60%和超过300%,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2001年职工月人均工资(1390元)为缴费基数。业主缴10%、雇工个人缴8%。自由从业(失业)人员按此缴费标准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