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流转期限不能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不能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
2、处理好土地流转后的收益补偿。土地流转收益原则上应全额返还给原承包农户,担任中介服务的集体组织,可以扣除必要的开支,但最高不超过土地流转总收益的10%。对于发展前景好、预期收益稳定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鼓励农户用土地使用权入股,按股份制的有关规定,制定章程,按股分红。
3、规范土地流转手续。土地流转应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要明确土地流转的面积、期限、经济补偿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切实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
4、加强土地流转后续管理。土地流转后,不得荒废、闲置,连续两年抛荒的,按照《
土地管理法》规定,原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已发包的土地。
三、积极鼓励"三资"投资开发农业
1、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街道、乡镇,鼓励农民将承包耕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农业园区流转,鼓励"三资"(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商资本,下同)投资开发农业;"三资"投资开发农业,应主要从事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
2、鼓励支持以租赁、承包或拍卖等形式搞活“四荒”等非耕地使用权,租赁、承包或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应在50年以内。
3、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所需的用地,可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直接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租赁或承包,报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4、经营者在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管理和服务的非永久性固定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相关手续。非永久性固定建筑物的存续期限可与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基本相同。
5、通过流转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参股或转让。
四、认真做好协调服务
1、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工作关系到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关系到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要按照中发[2001)18号文件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工作。要搞好协调服务和农用土地的招商引资。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招标承包。
2、各级农村工作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对土地流转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基层农经部门要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鉴证、解除以及变更登记手续,加强流转合同的档案、资料管理;对未发包的集体土地进行审查监督;调处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