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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用权流转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用权流转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中发[2001]18号文件精神,市委农工办、市政府农经办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拟定了《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意见》,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6月6日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党的一贯政策。为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户承包地使用权的合理规范有序流转,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就加强农用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户承包地使用权合理流转
  农户承包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有利于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吸引外部资金,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有利于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推动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因此,在具备土地流转条件的地方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1、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在二、三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2、土地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
  3、土地流转要坚持有偿原则。农户的土地收益包括承包土地直接经营的收益,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租金等收益应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可以确定一个分段递增比例,分年度补偿;也可以实行使用权入股,按股分红或保底分红。
  4、建立畅通的土地流转渠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群众意愿,积极做好土地流转信息收集、登记工作、及时发布信息,搞好土地招商。
  5、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对抛荒地或农民暂不愿耕种的土地,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出面,前置办理流转手续,建立土地储备库。储备土地仍可由原承包户继续经营。
  二、规范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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