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法认定教师资格。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一律持证上岗。
(二十二)在严格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要在中小学逐步形成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二十三)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对新进人员要逐步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做到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确保优秀人才进入中小学教师队伍。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中小学新录用教师的学历层次。
(二十四)积极稳妥地做好超编人员的转岗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超编教职工分流工作参照当地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执行。各级人事、劳动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安置好中小学转岗分流人员。对体弱多病、长期不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对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对代课教师和各类临时人员要坚决清退。如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代课教师,必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学校编制总数内聘用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代课。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二十五)依法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各市、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本通知精神,确保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2002年8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十六)建立农村义务教育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负有领导责任。对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上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凡是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县,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建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聘用人员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二十七)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省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各市、县落实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农村中小学违规收费等问题的举报,并及时依法查处。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把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工作重点,定期开展专项督导。要重视加强对教职工工资发放工作的宣传,帮助广大教职工了解工资发放项目、标准和有关政策,并共同加强对工资发放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