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挤占、截留或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要坚持勤俭办教育的原则,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要加强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地要重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防止教育资产流失。被撤销学校的各项资产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处置,由此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农村中小学建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十六)农村中小学不得超过承受能力举债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欠债,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尽力偿还。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不得搞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三、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深化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十七)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等管理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十八)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不再设立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名助理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乡镇中小学教育教学业务工作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十九)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核批。农村中小学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从严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农村中小学要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根据教育教学任务,坚持按需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不得超限额设置机构,不得超编聘用人员。
(二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经占用中小学编制和借用中小学人员的要限期全部退还学校或与学校脱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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