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安排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农村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收入,全部用于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在预算内统筹安排并给予保证。省制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作为各地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依据。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
(十)各地要取消对农村中小学的“零户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学校杂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用于基建开支;严禁挪用农村中小学杂费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农村中小学代收的书、簿本费属学生所有,不上缴财政专户,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簿本,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十一)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以县为主的财务管理体制。各乡镇中心小学和中心初中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委派。
(十二)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和危房改造工作机制,确保危房改造经费的落实。省财政继续安排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经济薄弱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各市、县(市、区)也要积极筹措经费,用于本地区的中小学危房改造。要足额征收乡镇企业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并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要把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有机结合起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02年,苏南、苏中地区要消除所有结存的中小学危房,苏北地区要消除中小学D、C级危房;2003年,全省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增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当年消除新增危房。
(十三)农村中小学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并负责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十四)积极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村民通过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省及省以下规费能免则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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