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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四)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制定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人民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领导和管理农村中小学的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负责控制本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落实农村中小学助学制度,组织开展各种助学活动;做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具体落实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指导村民自治组织制定乡规民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有条件的乡(镇)要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确保高水平、高质量实施义务教育。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学校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六)各地要把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到县集中管理。同时,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县级财政,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不得设立乡镇教职工工资分户。县级财政收入应首先用于保工资发放,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转入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专户,确保资金的落实。因季节性因素造成教职工工资专户资金不足的,由省、市临时调度周转资金。在同一县域范围内,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在同一时间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保证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低于所在县(市、区)国家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对省出台的津贴、补贴,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量力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面向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集资、借资或强行募捐和摊派,不得强行要求农村中小学教职工订阅报刊资料。
  (七)县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县级财政安排年度预算时,必须将农村中小学编制内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上级财政体制调整转移支付资金和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大部分,应首先用于保障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省财政要逐县核实财力,对已按规定调整财政体制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但发放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仍有困难的县,省、市财政根据各县财力状况和保障力度,增加教职工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县级财政预算审核备案制度。各县(市、区)要将当年预算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中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区)需将当年的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凡预算赤字或工资性支出留有缺口的,由省财政厅提出建议,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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