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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苏政发[2002]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农村教育发展,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政府责任、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一)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市、乡等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二)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逐县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帮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核定全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工作机制,安排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专项资金,指导和督促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作;组织实施苏南对苏北、大中城市对农村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督促各地落实农村中小学助学制度,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三)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地区各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检查督促各县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给予补助;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和助学活动;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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