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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拆除抚仙湖沿岸部分建筑设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2.离湖滨较远,对湖泊环境无负面影响的;
  3.完成第一、二批拆除后,进行改造提高,符合上述两条要求的。
  三、时间安排
  (一)首批整体拆除或部分拆除共7家,其中省属3家、玉溪市属1家、乡属1家、村属2家(详见附表1)。交通培训中心、浅水湾度假村、抚仙湖温泉及沿岸40余亩鱼塘退塘还湖今年6月上旬必须动工,并抓紧完成;其余4家年内也必须完成拆除工作。
  (二)第二批整体拆除或部分拆除共28家,其中省属7家、市属2家、县属2家、乡属3家、村属5家、个体私营9家(详见附表2)。第二批拆除于2003-2006年分期分批完成。作为抚仙湖周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湖周需要拆迁的5个村庄225家农户的拆迁也纳入第二批。具体每年度拆迁的建筑设施和农户由玉溪市政府提出意见,报省环保局商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分年度安排实施。
  (三)暂时保留并进行改造提高的共57家(详见附表3),其中省属8家、市属9家、县属5家、乡属1家、村属8家、个体私营26家。完成第一、二批部分拆除并改造提高后符合环保、景观要求的企业将暂时保留。
  四、组织实施
  (一)拆除抚仙湖沿岸部分建筑设施工作由玉溪市政府总负责并组织实施。
  (二)各被拆除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企业的按时拆除和场地清理及景观恢复工作。
  (三)由省环保局牵头,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工督促省属及昆明市属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积极配合玉溪市政府完成拆除工作。
  (四)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委托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对本级政府负责拆除的建筑设施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补偿原则
  (一)政府性投入(包括财政和预算外资金)的建筑设施原则上不补偿;
  (二)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三)省属单位在抚仙湖的建筑,拆除时原则上自行消化;
  (四)昆明市所属单位在抚仙湖的企业由昆明市政府负责;
  (五)玉溪市的各级企业由玉溪市政府负责,玉溪市的补偿原则由玉溪市自定。
  (六)被拆除企业的职工由本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附表:1.抚仙湖沿岸第一批拆除建筑设施所属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2.抚仙湖沿岸第二批拆除建筑设施所属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3.抚仙湖沿岸暂时保留建筑设施所属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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