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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拆除抚仙湖沿岸部分建筑设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
关于拆除抚仙湖沿岸部分建筑设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66号)


昆明市、玉溪市、澄江县、江川县、华宁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省环保局、计委、财政厅、建设厅、旅游局和玉溪市政府《关于拆除抚仙湖沿岸部分建筑设施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五日

关于拆除抚仙湖沿岸部分建筑设施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有关决定精神,我们对抚仙湖沿岸建筑设施分布情况作了认真的调查研究,从加快抚仙湖水污染综合防治步伐,恢复改善抚仙湖及其流域生态环境,确保抚仙湖保持Ⅰ类水质的需要出发,对抚仙湖沿岸部分建筑的拆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沿岸建筑设施情况
  抚仙湖沿岸建筑设施所属企业共92家,其中83家是度假村、宾馆、饭店等旅游设施,9家是冷冻厂、加油站等企事业单位。92家企业中省属18家(含昆明市属4家,外资1家)、玉溪市属12家、县属7家、乡属5家、村属15家、个体私营35家。
  二、拆除基本原则
  拆除工作按照重点优先、有据可依、量力而行、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实施。
  (一)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设施首批拆除。
  1.建于《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最高蓄水位1722米(黄海高程)以下的;
  2.对抚仙湖构成严重污染或污染隐患,对湖泊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现实或潜在破坏的;
  3.严重影响湖泊景观的。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设施第二批拆除。
  1.建于抚仙湖法定最高蓄水位1722米以下,但不在主体景区的;
  2.对抚仙湖构成污染或污染隐患的;
  3.影响湖泊景观的。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予以保留。
  1.通过改造提高,不会对抚仙湖构成污染或污染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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