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
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02]004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治理环境污染,切实制止铁合金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先后淘汰了一批落后的铁合金生产设备,关停了部分铁合金生产企业,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是,还有相当部分落后设备未按要求限时淘汰,特别是少数地方和部门违背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我国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国经贸产业[1999]633号)中关于“从1999年起到2005年,停止新建各类铁合金电炉(炉窑)和高炉”的规定,仍在新建和扩建铁合金生产能力。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1999年7月以来新建铁合金项目的清理工作,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发展先进生产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淘汰落后铁合金生产能力和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对于加快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治理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要按照国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淘汰32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电炉和2005年以前禁止新建铁合金电炉(炉窑)和高炉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狠抓落实。
第二条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1999年7月以后新建或在建铁合金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分类处理。
(一)单个装机容量在32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电炉要立即停止生产。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供电部门停止向32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企业供电,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省属32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企业由省经贸委负责做好关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