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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昆政发[20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六日

昆明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0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保障,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的医疗需求。
  第二条 按照云政发[2001]56号文件的规定,我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市、县(市)区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
  第四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老干部管理局负责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的筹集和支付。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行实报实销。统筹标准按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一年一定。
  第六条 离休干部参加统筹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每季度按规定标准缴纳。
  经批准的特困企业按批准后的缴费金额缴纳。关闭、破产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统筹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金实行单独筹集、管理和核算。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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