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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市公安局继续收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等收费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市公安局继
续收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等收费的复函
(沪价费[2002]45号/沪财预[2002]57号 2002年6月4日)


上海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继续实行征收<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函》(沪公函[2002]25号)收悉。根据《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市政府[98]第60号令)精神,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发放“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时继续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2.5元。
  二、同意你局对外来人员发放暂住证时,继续收取“外来人员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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