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市公安局继
续收取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等收费的复函
(沪价费[2002]45号/沪财预[2002]57号 2002年6月4日)
上海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继续实行征收<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函》(沪公函[2002]25号)收悉。根据《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市政府[98]第60号令)精神,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发放“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时继续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2.5元。
二、同意你局对外来人员发放暂住证时,继续收取“外来人员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