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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
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办[2002]73号)


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2002年6月12日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2]6号)精神,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省残联)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定如下:
  一、职责调整
  省残联机关的主要职责,在1997年“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新时期残疾人工作特点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做适当修改和规范。
  省残联机关在改革中要改进运行机制,一是加强基层和社区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服务。二是活跃专门协会,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听取、反映其意见和要求,团结、教育残疾人,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三是加大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工作力度,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二、主要职责
  省残联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地方组织,是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具有“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省残联由省领导同志联系,业务上接受省各有关部门对口指导,在省计划中单列户头,与各省辖市建立业务关系。其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三)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科研、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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