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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工商咨询、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工商咨询、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琼计价管[2002]564号 二00二年六月三日)


海南省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
  报来《关于重新核定工商咨询、代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请》收悉,鉴于你中心根据其职能,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代办工商登记、年检、变更等事项,属中介服务,根据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商咨询、代理服务收费按《工商咨询、代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见附表)执行。原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工商企业委托登记等代办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琼价费字[1996]122号)同时废止。
  二、工商咨询、代理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借助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收费单位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收费收入按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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