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县(市)城镇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苏政发[2002]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各地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对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各市、县(市)按新比例执行,不得自行变动。
二、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要进一步调整各级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真正做到财政超收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调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与下一步实行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企业养老保险制度。